谷歌退出之感想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0-04-16
谷歌退出之感想
曾经在网上有这样一句话,内事不决问老婆,外事不决问谷歌。作为一家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站,谷歌确实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帮助和服务。
而如今,谷歌离开了我们,虽然声称对大陆用户的服务将通过香港的服务器实现,但事实上终究是离开了中国大陆。就如其声明中所说的,由于香港服务器负荷的增加以及这些变化的复杂程度,用户可能会发现搜索速度变慢,或发现某些产品暂时不能访问。
谷歌的中国之行,始于2006年,终于2010年,历时4年。期间的是非恩怨,我们可以从谷歌的声明以及中国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发表的言谈中略见一斑,明显可以感觉到,两者的气场完全不合,不欢而散也是情理之中早晚的事情。
商业公司在中国大陆的进驻或是撤出都是很正常的事情,谷歌的撤离决定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经济是流动和自由的。但谷歌的不同之处在于,她在撤离之前,通过发表声明,完全的表达或是说发泄了自己的不满,并将这种不满告知天下。当然,政府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对谷歌未遵守承诺进行了指责。我们迷糊,是中国不喜欢政治的谷歌,还是中国政治不喜欢谷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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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望耳根清静、眼不烦,浅析电视广告播出之新规定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0-01-28
有望耳根清静、眼不烦,浅析电视广告播出之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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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8、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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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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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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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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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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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规定以下广告禁止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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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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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烟草制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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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方药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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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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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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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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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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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挂角广告(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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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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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对广告播出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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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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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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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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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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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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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法》对商业广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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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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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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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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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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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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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法》对冠名广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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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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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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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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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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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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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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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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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的思考之重庆审判(三)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0-01-23
李庄案的思考之重庆审判(三)
7、取证是否合法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龚云飞、马晓军等证人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证言。且均未出庭质证,其证言没有证明力的辩解、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证人龚云飞、马晓军等人的证言虽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所作,但其证言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互相印证,具有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机关规定》)第17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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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的思考之重庆审判(二)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0-01-23
李庄案的思考之重庆审判(二)
4、李庄是否构成“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供述”
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口供,非常有可能与事实不符,故法律禁止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在取得被告人供述的过程中如若存在刑讯逼供情形,则该供述无法律效力,不能用作定罪量刑的证据。
如果龚刚模存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则龚刚模案很有可能因为程序违法,证据不能被法院采信而发回补充侦查,龚刚模很有可能摘掉“黑帽”。这在赵长青代理的“黎强系列案”中已有发生,检方指控涉黑的21人,最终只有13人被法院判决涉黑,其他人因证据不足被摘掉“黑帽”。
其实,龚刚模有无被刑讯逼供在现今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我认为还是比较容易查清的,委托权威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一下鉴定,我相信一切都会明了。遗憾的是,司法鉴定是作了,但是重庆方面作的,由于属于自己证明自己,结论不可避免让人心存疑虑。事关一个职业律师的人身自由甚至关系到整个律师行业的价值取向,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又存在诸多争议的这样一个刑案,为什么我们的重庆审判机关就不能做的到位一些,在操作上其实并不难,拿给北京或者上海或者其他任何一个城市去作这个鉴定就行了。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结论,别人无话可讲,就会少了许多非议。薄书记说在打黑除恶过程中,有人会品头论足,七嘴八舌,会酸溜溜地说三道四,东拉西扯。但这种局面是谁造成的呢,有理行遍天下,身正不怕影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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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的思考之重庆审判(一)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0-01-23
李庄案的思考之重庆打黑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0-01-20
李庄案的思考之重庆打黑
全国各地其实都在打黑,唯重庆打黑最为声势浩大,轰轰烈烈,高潮迭起,家喻户晓。为何?一个主要的原因,我觉得要归功于重庆大张旗鼓的新闻舆论宣传。这有社会意义,也许也有政治意义。
今天看到新浪网上一则报道,标题为“薄熙来回应打黑除恶质疑,称将进行到底”。在该新闻报道中,薄熙来说,一个地方的发展必须有正气。打黑除恶就是树正气,让老百姓安居乐业。我们党和政府必须主持公道,为老百姓提供一个安全的、有保障的生活环境。有些人埋怨我们打黑,其实做任何事情,总会有一些人品头论足、七嘴八舌,总会有《愚公移山》中“智叟”式的人物,自己不干事,对人民群众拥护的事,又酸溜溜地说三道四,东拉西扯。如果有道理,我们就听,如果是歪道理,我们就不能听。党和政府必须头脑清醒,坚定不移地把打黑除恶进行到底。
按照重庆官方公布的数字,“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及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66件78人。其中,查处县处级以上要案33人,厅级干部12人。
根据薄书记的说法“打黑除恶就是树正气,让老百姓安居乐业。我们党和政府必须主持公道,为老百姓提供一个安全的、有保障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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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的思考之重庆速度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0-01-20
李庄案的思考之重庆速度
李庄案从侦查到起诉到法庭审判一路走的可谓神速。在这金牛奋蹄踏雪去,玉虎昂首迎春来的时节,山城重庆的公、检、法在芸芸众生的瞩目下缔造了李庄案刑事审判之重庆速度。
根据判决书的记载,
可以看到,从案件立案侦查到开庭只有18天。
有一天,如果我对大家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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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0-01-09
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
毋庸置疑,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拆迁,是城市化的重要助推力之一。城市功能区的重新合理布局,旧城区、棚户区或危房的改造,新兴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商业区、科技区等的建设,公共交通、公用设施、公共绿地的改扩建,以及城市向农村渗透、农村日益城镇化等,都牵扯到土地或房屋的征收与拆迁。就整体而言,这些对于农村村民、城市居民的生活福祉改善是有利的。然而,为什么违法拆迁、暴力拆迁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在这片国土上,出现了令人怵目惊心的以命相搏的惨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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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参照表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9-06-11
2009年度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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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 |
赔偿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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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
39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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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6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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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11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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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9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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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9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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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
59岁以下 |
53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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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 |
60—74岁 |
26675×年限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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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 |
13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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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
59岁以下 |
227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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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 |
60—74岁 |
11385×年限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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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2009年,上海,人身损害赔偿,参照表
解读刑法修正案(七)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9-03-15
解读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审议通过,并于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受贿可定罪
《刑法》第388条规定了受贿罪的另一种形式,即斡旋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以受贿罪论处。
此次刑法修正案,在第388条后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的,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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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9-03-09
和 谐
有人问我,我们是法治国家吗?我说,当然不是。君不闻我们的政府正在提倡和力行“依法治国”之方略。如果我们是法治国家,此举不是多余。
同样道理,我们的社会必是出现了诸多严重的对立与矛盾,故而,我们需要积极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和谐一词现如今是遍及祖国上下大江南北。因为被称之为科学命题,所以发现,放之四海而皆准。这顶帽子是万能的,谁都可以拿来戴,头大头小,戴上总也是合适的。上至政府官员,不至平民百姓,言必及和谐,用的也都十分的顺理成章且贴切恰当。昔日是与时俱进,今朝要构建和谐了。
实则,和谐思想古今中外早已有之。试举一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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