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举措》与“远洋捕捞”

                                                     《八项举措》与“远洋捕捞”

      2025年11月,长三角三省一市(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严格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异地执法行为八项举措》(简称“八项举措”)。

      可能是天下苦“远洋捕捞”久矣,在新闻报道和宣传时,大家有意无意地将《八项举措》与“远洋捕捞”联系了起来,有的讲此举标志着全国首个专门针对“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区域协同机制正式建立,有的讲此举遏制“远洋捕捞”执法,营商环境迎重大利好。

      笔者认为,此《八项举措》与近几年大家热议的“远洋捕捞”其实关系不大,唯一的共同点是,都属于异地执法。

      我们所说的“远洋捕捞”,通常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跨省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

      《八项举措》开宗明义是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异地执法行为”,该文件由苏浙皖沪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印发,其目的是通过强化区域(长三角)协作,规范市场监管异地执法。在我国,市场监管行政机关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

      《八项举措》主要内容:

      一、界定“异地执法”

      指苏浙皖沪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为调查本省(市)经营主体,或以本省(市)行政区域外的经营主体为执法对象,在本省(市)以外区域开展的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等相关执法活动。

      二、管辖争议期间暂停执法

      分属不同省(市)的两个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定流程协商解决。协商期间应暂停异地执法检查、询问、证据提取、制作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

      三、案件协查

      《八项举措》规定,因稽查办案确需跨省(市)开展执法活动的,应优先采取协查形式,原则上实行同级协查。确需派执法人员赴异地现场调查取证的,应提前告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2名以上执法人员陪同开展执法活动。

      四、执法取证

      在长三江任一地区依照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互认法律效力,防止重复取证。需要固定电子数据的,同步移交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或者完整的数据镜像,确保证据链完整。

      五、行政强制措施

      跨省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避免发生违规强制行为。确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依法做好行政强制措施延期、移送、解除等工作。

      六、行政处罚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跨区域案件行政处罚,避免“过罚不当”“畸轻畸重”和趋利性执法,推动长三角地区执法裁量统一,提升行政执法总体质效。

      七、案件会商

      对于地方党委政府关心、总局督查督办、新闻媒体普遍关注、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强烈的跨省异地执法案件,可以组织开展案件会商,充分交换意见和建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八、问题反映

      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帮助经营主体树立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畅通涉嫌违规异地执法或趋利性执法线索反映通道,尽早发现处理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违规趋利性异地执法问题。

      九、异地执法监督

      对于发现的疑似违规异地执法或趋利性执法线索,三省一市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办案地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建议其开展执法监督,但对已经造成较大程度社会影响的,可以直接通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评论: 0 | 引用: 0 | 查看次数: 41
发表评论
昵 称:
密 码: 游客发言不需要密码.
验证码:
内 容:
选 项:
虽然发表评论不用注册,但是为了保护您的发言权,建议您注册帐号.
字数限制 1000 字 | UBB代码 开启 | [img]标签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