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套路贷”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9-05-23
浅析“套路贷”
一、“套路贷”非具体罪名,是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1、“套路贷”案件属刑民交叉类案件。“套路”是个中性词,但“套路贷”中的“套路”指违法犯罪行为。
2、依法打击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是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需要和手段之一。
3、乱世用重典,曾几何时,“套路贷”案件立案都难,现如今,全国各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套路贷”已成为打击严惩对象。
二、何为“套路贷”
1、行为人在主观故意上,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行为人在客观行为上,实施了系列“套路”:
⑴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
⑵ 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⑶ 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三、“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1、如上所述,“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存在本质区别。
2、我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合法的民事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四、“套路贷”行为的刑事处罚
1、由于“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故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在“套路贷”实施过程中,有其他犯罪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
3、构成多种犯罪的,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罚。
五、“套路贷”犯罪共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套路贷”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六、“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
1、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相关协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公力”“私力”索债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一、“套路贷”非具体罪名,是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1、“套路贷”案件属刑民交叉类案件。“套路”是个中性词,但“套路贷”中的“套路”指违法犯罪行为。
2、依法打击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是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需要和手段之一。
3、乱世用重典,曾几何时,“套路贷”案件立案都难,现如今,全国各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套路贷”已成为打击严惩对象。
二、何为“套路贷”
1、行为人在主观故意上,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行为人在客观行为上,实施了系列“套路”:
⑴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
⑵ 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⑶ 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三、“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1、如上所述,“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存在本质区别。
2、我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合法的民事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四、“套路贷”行为的刑事处罚
1、由于“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故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在“套路贷”实施过程中,有其他犯罪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
3、构成多种犯罪的,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罚。
五、“套路贷”犯罪共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套路贷”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六、“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
1、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相关协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公力”“私力”索债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20-03-08 11:31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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