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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331公布,自41执行)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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