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通知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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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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