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结婚所需,赠与,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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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来结婚所需而发生的婚前大额钱款赠与,当婚约解除时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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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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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分析,物权的变动在一般情况下有两部分组成,即原因行为和公示行为。原因行为的表现形式为双方的合意或合同,表达的是一种对物的处分意愿,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合同内容一般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公示行为是一种物权行为,公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作用,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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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来结婚所需而发生的婚前大额钱款赠与,存在一个交付钱款的物权行为,由于货币的特殊性,货币自交付时所有权转移,所以该钱款所有权因交付而发生了转移。但如前面分析的物权变动一般要由两部分合法有效的行为构成,即合法有效的原因行为和公示行为。钱款交付的物权行为虽已完成,但该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赠与合同并没有生效。为结婚所需(如为了购置结婚用房)而发生的婚前大额钱款赠与,应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该生效条件就是将来两人能够结婚,如两人未能结婚,那么赠与合同所附生效条件就没有成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所以,此时有关钱款的赠与合同并未生效。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因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未生效,所以物权行为无效,因此可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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