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纠纷处理

                                                     预付式消费纠纷处理

一、何为预付式消费?
      1、发生在日常生活消费领域。如餐饮、住宿、出行、健身、理发、美容、培训、旅游、零售等;
      2、消费者支付了预付款;
      3、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挂靠经营,被挂靠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三、特许经营,特许人/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1、事先同意承担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
      2、事后追认预付式消费合同;
      3、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特许人/被特许人向其履行债务;
      4、特许人/被特许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

四、特许经营,特许人有过错的,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消费者请求特许人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商场场地出租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1、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2、上述不作为行为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
      3、场地出租者按照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4、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

六、经营者的清算义务及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1、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
      2、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经营者提供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2、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3、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4、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5、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6、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7、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八、未成年人订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
      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但该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或者预付款金额等合同内容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除外。
      ㈢、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的抵扣
      1、经营者主张从预付款中抵扣已经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但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付费游戏等服务的除外。

九、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转让
      1、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时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
      2、债权转让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后,受让人请求经营者依据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受让人请求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十、消费者有违诚信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该转让行为对经营者不发生效力。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损害经营者利益,经营者主张债权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单方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1、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2、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3、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4、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十二、情势变更,消费者可请求变更或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1、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2、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
      3、消费者经与经营者协商不成;
      4、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十三、消费者七日内无理由退款及例外
      1、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⑴  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
      ⑵  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

十四、预付款返还、利息支付及损失赔偿
      ㈠、适用条件: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
      ㈡、预付款返还
      1、返还的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2、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计算
      ⑴  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时,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计算:
      i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ii  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⑵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计算:
      i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ii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3、返还上限为预付款金额
      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未超出消费者预付款,但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超出消费者预付款,经营者请求消费者支付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超出预付款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㈢、利息支付
      1、起算
      自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起计算利息。
      2、利率:
      ⑴  当事人对返还预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⑵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⑶  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⑷ 经营者依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已将预付款转入监管账户,消费者请求按被监管资金的实际利率计算应返还的被监管部分预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㈣、损失赔偿
      1、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依法依约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3、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上述合理费用损失。

十五、赠送商品、服务的返还、补偿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

十六、不限次服务预付款返还计算
      1、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请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前已经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请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七、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规定
      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人身损害赔偿)、第51条(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规定
      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3、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惩罚性赔偿规定
      第23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十八、预付卡为信息载体
      1、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记名预付卡提供挂失和补办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九、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的后果
      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25-04-28 05:03 PM 编辑]
文章来自: 本站原创
引用通告地址: http://www.KouHaiPing.com/trackback.asp?tbID=282
Tags: 预付式消费,纠纷处理
评论: 0 | 引用: 0 | 查看次数: 32
发表评论
昵 称:
密 码: 游客发言不需要密码.
验证码:
内 容:
选 项:
虽然发表评论不用注册,但是为了保护您的发言权,建议您注册帐号.
字数限制 1000 字 | UBB代码 开启 | [img]标签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