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拆迁的补偿安置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7-07-30
对私有住房进行动拆迁时,补偿安置的对象是房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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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3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拆迁给予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是归属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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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拆迁私有住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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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未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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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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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拆迁私有住房,如果该房屋未出租的,安置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人;如果该房屋是按市场方式出租的,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安置,不能协商解除的,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安置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即拆迁私有住房时,房屋承租人是不能作为直接安置补偿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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