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24-09-25
民以食为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一、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4条第3款: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适用条件须为生活消费所需而购买
㈠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知假买假”可请求返还价款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食品安全认定
㈠ 是否符合食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㈡ 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要求;
㈢ 是否符合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㈣ 是否符合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要求;
㈤ 是否符合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等方面的食品安全标准。
五、食品标签、说明书
㈠ 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惩罚性赔偿:
1、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
2、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
3、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㈡ 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50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
2、根据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事实,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㈢ 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1、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或者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
2、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3、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4、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示贮存条件;
5、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六、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1、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销售少量药品行为,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
2、根据民间传统配方制售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对于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3、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药品行为。
七、代购从业者的责任认定
㈠ 惩罚性赔偿责任及追偿权
1、“受托人明知购买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受托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受托人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向购买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㈡ 赔偿责任及追偿权
1、受托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
2、受托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责任认定
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㈢ 案例: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散装食品。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有不同规定。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制售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的情况下,不宜仅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的散装食品没有标签或者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就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九、法律竞合,购买者有权选择适用法律
㈠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者选择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药品管理法第144条第3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㈡ 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或者药品管理法第144条第3款规定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购买者请求不成立但经营者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者变更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十、职业打假人
㈠ 单次购买,单次主张
1、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2、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㈡ 多次购买,汇总主张
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㈢ 多次购买,多次主张
1、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2、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认定购买者每次起诉的食品数量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㈣ 职业打假人身份由生产者/经营者证明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一、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4条第3款: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适用条件须为生活消费所需而购买
㈠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知假买假”可请求返还价款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食品安全认定
㈠ 是否符合食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㈡ 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要求;
㈢ 是否符合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㈣ 是否符合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要求;
㈤ 是否符合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等方面的食品安全标准。
五、食品标签、说明书
㈠ 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惩罚性赔偿:
1、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
2、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
3、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㈡ 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50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
2、根据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事实,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㈢ 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1、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或者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
2、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3、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4、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示贮存条件;
5、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六、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1、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销售少量药品行为,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
2、根据民间传统配方制售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对于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3、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药品行为。
七、代购从业者的责任认定
㈠ 惩罚性赔偿责任及追偿权
1、“受托人明知购买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受托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受托人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向购买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㈡ 赔偿责任及追偿权
1、受托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
2、受托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责任认定
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㈢ 案例: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散装食品。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有不同规定。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制售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的情况下,不宜仅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的散装食品没有标签或者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就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九、法律竞合,购买者有权选择适用法律
㈠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者选择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药品管理法第144条第3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㈡ 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或者药品管理法第144条第3款规定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购买者请求不成立但经营者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者变更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十、职业打假人
㈠ 单次购买,单次主张
1、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2、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㈡ 多次购买,汇总主张
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㈢ 多次购买,多次主张
1、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2、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认定购买者每次起诉的食品数量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㈣ 职业打假人身份由生产者/经营者证明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24-09-25 03:30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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