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需谨慎

                                                                放贷需谨慎

      在老百姓的认知里,黑社会主要从事两件事,一是收保护费,二是放高利贷。

      在我国刑法中,没有高利贷一词,与放高利贷有关的犯罪只有高利转贷罪。所谓“高利转贷”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高利转货的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再转贷给他人以牟取利益。而放高利贷,其资金为自有资金。因此,简单地说,高利贷行为因为没有刑法依据不构成犯罪。

      民间借贷法律是允许的,只是年利率若超过24%,不受法律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可要求返还。

      我理解,扫黑除恶,断其粮草也是取得斗争胜利的方法。对高利贷进行规制,是形势所需。2019年7月13日,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此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本人理解,符合以下要件的放贷行为将构成犯罪(非法经营罪):

      1、2年10次:即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2、实际年利率超过36%。

      3、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或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

      或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

      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根据《意见》的规定,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享受5折优惠”:“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

      我们说事,往往需要留有余地,这时“等”、“包括但不限于”这样的字言就派上用场了。“等”和“不限于”到底还包括哪些情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标准答案只有天知道。

      《意见》中的两处“等”需要我们细思量,纵然它在“等”,可千万不要“赴约”:

      一处是“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放贷(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意见》明确“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属于“特定对象”,也即不属于“不特定对象”。这两种情形之外的情形,比如关联公司之间,业务合作的公司之间,属不属于“特定对象”?

      一处是“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构成非法放贷(非法经营罪),其实际年利率须超过36%。根据《意见》的上述规定,在计算和认定实际年利率时,作为分母的本金,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

      作为分子的利息如何认定?

      我的理解,约定的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则相关数额将作为利息计算实际年利率。

      问题是,若不是预先扣除,能不能作为利息计算实际年利率?

      这个问题,我没有答案,因为,在规定的“预先扣除”后紧跟着一个“等”字:“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在司法适用时,这个“等”字可以缩小解释为“的”之意,当然也可以解释为“等”字本意。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20-03-08 10:46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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