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之保护伞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19-06-08
“扫黑除恶”之保护伞
有这样一个故事,说一对恋人最终没有走到一起,男的很痛苦,他总也想不明白,自己如此优秀,对女友的关爱无微不至,女友也很喜欢他,为什么俩人就没有走到一起?一天,他把自己的这个心结告诉了一位法师,请求法师为他解惑。法师说,我让你看一下你女友的前世。这个男的看到,自己的女友,前世死于非命,暴尸荒野,他看到,有一个人路过,看到尸体,这个人给尸体盖了一件衣服后离开了,不久,又有一个人路过,看到尸体,这个人在地上挖了一个坑,把尸体掩埋了。法师对他讲,你看到的第一个人是前世的你,你看到的第二个人,是今世你女友嫁的人,你对她是遮衣之恩,而那个人对她是入土埋葬之恩。
凡事皆有因果,有因有果,无因无果。我认为,若想达到扫除黑恶的目的,我们应该思考黑恶之果产生的原因,标本兼治。
我想,原因是多方面的。我等草民,莫谈国事。治国理政,我们有政治协商制度。
人,食色性也。在最朴素的情感和认知层面,我们喜白厌黑,喜善厌恶,喜新厌旧,我们对“助纣为虐”之人之事,亦深恶痛绝。
我个人认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比黑恶势力更可憎可恶,他们是躲在后面隐形的黑恶势力,亦白亦黑,非白非黑。不扫除“保护伞”,黑恶势力将永远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我认为,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打击力度并不强。理由有三:
一、刑法未对恶势力“保护伞”入罪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犯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对包庇、纵容恶势力,刑法并未规定罪名。也就是说,对现实中存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恶势力之行为,不受刑法调整和评价,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此类行为,我们无法定罪量刑。
二、惩罚“保护伞”仅有的一个罪名(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刑罚规定上,个人认为偏轻。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起点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个是五年以下,一个是七年以上。而我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公职、执法人员,刑法在评价其行为时,应从严从重。个人认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处罚,至少应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罚对等。
三、司法解释强调,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坚决依法严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发现犯罪,就应该依法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当然也不例外。问题不在于要不要依法严惩,而是如何才能实现依法严惩。
有这样一个故事,说一对恋人最终没有走到一起,男的很痛苦,他总也想不明白,自己如此优秀,对女友的关爱无微不至,女友也很喜欢他,为什么俩人就没有走到一起?一天,他把自己的这个心结告诉了一位法师,请求法师为他解惑。法师说,我让你看一下你女友的前世。这个男的看到,自己的女友,前世死于非命,暴尸荒野,他看到,有一个人路过,看到尸体,这个人给尸体盖了一件衣服后离开了,不久,又有一个人路过,看到尸体,这个人在地上挖了一个坑,把尸体掩埋了。法师对他讲,你看到的第一个人是前世的你,你看到的第二个人,是今世你女友嫁的人,你对她是遮衣之恩,而那个人对她是入土埋葬之恩。
凡事皆有因果,有因有果,无因无果。我认为,若想达到扫除黑恶的目的,我们应该思考黑恶之果产生的原因,标本兼治。
我想,原因是多方面的。我等草民,莫谈国事。治国理政,我们有政治协商制度。
人,食色性也。在最朴素的情感和认知层面,我们喜白厌黑,喜善厌恶,喜新厌旧,我们对“助纣为虐”之人之事,亦深恶痛绝。
我个人认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比黑恶势力更可憎可恶,他们是躲在后面隐形的黑恶势力,亦白亦黑,非白非黑。不扫除“保护伞”,黑恶势力将永远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我认为,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打击力度并不强。理由有三:
一、刑法未对恶势力“保护伞”入罪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犯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对包庇、纵容恶势力,刑法并未规定罪名。也就是说,对现实中存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恶势力之行为,不受刑法调整和评价,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此类行为,我们无法定罪量刑。
二、惩罚“保护伞”仅有的一个罪名(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刑罚规定上,个人认为偏轻。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起点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个是五年以下,一个是七年以上。而我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公职、执法人员,刑法在评价其行为时,应从严从重。个人认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处罚,至少应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罚对等。
三、司法解释强调,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坚决依法严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发现犯罪,就应该依法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当然也不例外。问题不在于要不要依法严惩,而是如何才能实现依法严惩。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20-03-08 11:05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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