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同名

同姓不同名

 

行政强制法在2011630审议通过,自20121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有人以为,根据此规定,行政机关将不得“夜袭”进行执法,这是一种误解。

 

    如果把行政强制比作姓,在这个姓下其实有兄弟两人,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规定不得“夜袭”的仅限于弟弟行政强制执行,兄长行政强制措施则不在此限。

 

这两个同姓不同名的兄弟,其各自所包含的法律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为。其具体种类有: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

 

而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其履行行政决定内容的行为。其具体方式有: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

 

可以看出,两者在法律概念、具体形态及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区别。通俗一点讲,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物有权采取的某种限制。而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前提是:存在已生效的行政决定,且当事人拒不履行该决定。

 

实际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我想“夜袭”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可行性基本上是存在的。我们的公仆都是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有几人愿意加班加点,在夜间为人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亦或“代履行”,就是他愿意进行“划拨或拍卖处理”,其他单位也未必愿意配合。故笔者认为,禁止“夜袭”强制执行的现实意义并不大。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11-07-07 05:39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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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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