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章的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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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章或书面承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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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规定:“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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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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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中明确写明要求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要约内容,保证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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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人在书面通知上书写“继续履行原合同担保责任”或者“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等内容并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确认,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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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人仅在书面通知上签字或盖章,并无其他承诺性意思表示语言的,不能单凭其签字或盖章行为就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8-09-11 11:20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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