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正当竞争还是侵犯商标权

是不正当竞争还是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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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产开发商为了销售其开发的楼盘,在其宣传楼盘的巨幅广告牌中使用了知名商标标识“LV”。使用的方式很特别:该幅广告牌中有一模特,模特手中拎有一个时尚的“LV”包。巨幅广告牌中模特和手提包占据了近三分之一的画面,其它三分之二的画面为广告语及楼盘信息,在广告牌中,模特及手中的提包色彩突出,非常吸引受众的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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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对注册弛名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若不构成,此种行为如何在法律上给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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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不违法,主要理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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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行为并未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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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特手中的“LV”包只是作为道具使用,该图案标识的是一种产品,人们不会认为“LV”商标与广告中的楼盘有什么关联,“LV”商标并不会因此广告行为而受到丑化或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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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行为属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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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LV”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当一个商品、一个标志成为时尚、高档的象征时,应该允许该商品和标志作为一种概念化的性质被使用,即作为时尚、高档的代名词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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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不应当阻碍艺术的创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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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鼓励创作的角度出发,对广告设计、广告创意等应采取宽容的态度。当前许多广告都由多元素组成,不可避免会涉及他人的一些标识,当这些标识的使用与标识权利人本身欲传递给社会公众的信息相吻合时,这种使用不应当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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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上述广告宣传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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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商标侵权,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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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中的“LV”图案对所发布的楼盘没有商标性标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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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要看该行为是否对商标权益造成了损害。从对“LV”的使用来看,广告中虽然出现了“LV”图案,但该图案系手提包上图案的一部分,而该手提包又是以整体作为模特手中的道具出现在广告画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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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告中,“LV”标识并未单独出现在其他部分,也未与广告中的广告语、名称等连用,因此,该“LV”图案并非广告商品的商标、名称或装潢,对广告商品没有起到商标性标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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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告中的“LV”图案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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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告效果看,虽然模特和手提包占据了近三分之一的画面,但另外三分之二画面布满了广告语、楼盘信息等。消费者不会认为该楼盘与“LV”商标所有人有何关联,即不会因为该广告而对楼盘的来源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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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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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广告中使用“LV”包的行为是有恶意的,是不正当地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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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商标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开发商在其楼盘的广告宣传中用明显且色彩艳丽的“LV”图案吸引受众的视线,意在传达这样一个信息,出入该楼盘的都是时尚、高贵人士,该楼盘亦属时尚、高档。这种宣传行为借用了“LV”已有的知名度,系故意利用“LV”商标资源,不正当地获取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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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广告中使用“LV”包的行为损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扰乱了正当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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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商标持有人是通过长期经营、投入巨额资金才获得今天的声誉,通过不懈的努力才使得“LV”成为时尚、高档的象征。而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直接利用他人的经营成果,通过搭便车的形式抬高其楼盘形象,利用“LV”的知名度,获得了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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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不应当阻碍艺术创作,对艺术创作应当采取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以便鼓励创作、传播先进文化。但是,艺术创作是不能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艺术创作,才能给创作者带来更大、更自由、更健康的创作空间。司法应当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树立正确的市场导向的基础上鼓励创作。本案中,房产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突出他人知名商品,以他人商品的特征吸引受众,并引导联想,将自己商品的宣传建筑在他人商品的已有优势上,这种广告的创作方法是不应该被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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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笔者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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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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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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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前述标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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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权利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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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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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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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产生误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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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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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易误导公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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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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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先权利(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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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本日志由 寇海平 于 2008-01-16 10:34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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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不正当竞争,商标权
评论: 1 | 引用: 0 | 查看次数: 4648
  • 1
老三 [2008-01-17 11:22 AM]
有一种手法叫做“比较广告”,开发商把自己的楼盘和LV放在一起,既摆脱了是同行之间恶意比较竞争的嫌疑,却又“鸡犬升天”的跟随领导品牌策略,“攀龙附凤”了一把。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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