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之理解(三)
作者:寇海平 日期:2024-03-17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之理解(三)
二十六、债权转让
(一)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六、债权转让
(一)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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